渭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渭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渭南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关于印发《渭南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级相关部门,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国防动员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国防动员办公室联合制定了《渭南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办法(试行)》,现予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确保改革落地见效。
渭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渭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渭南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5年12月25日
(联系人:赵岩 电话:0913-2931509)
渭南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省和市委、市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以及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推动“多测合一”改革,发挥“多测合一”成效,规范“多测合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陕西省测绘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函〔2024〕709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4〕1729号)《陕西省自然资源厅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国防动员办公室陕西省数据和政务服务局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陕西省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陕自然资发〔2024〕1375号)《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国防动员办公室 陕西省数据和政务服务局 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陕自然资规〔2025〕104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渭南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用地、规划、施工、竣工验收和不动产登记等工作涉及的测绘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多测合一”,是指在同一工程建设项目中,对时间相近、内容相似、出资主体相同的多个测绘事项进行优化整合,执行统一的技术标准,实现同一标的物只测一次、同一测绘成果只提交一次,成果在相关部门间共享互认的测绘服务模式。
渭南市“多测合一”工作涉及的测绘事项包括:选址测绘、土地勘测定界、拨地测量、地籍调查、规划放验线测量、房产预测绘、规划核实、土地核验、不动产测绘、人防工程测量等。
第四条 渭南市“多测合一”工作按照同一标的物只测一次、同一测绘成果只提交一次的原则,将建设工程项目涉及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防动员办公室等行政审批的全流程测绘中介服务整合为三个阶段:
(一)建设用地审批阶段:选址测绘、土地勘测定界、拨地测量、地籍调查;
(二)工程测量阶段:规划放验线测量、房产预测绘;
(三)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规划核实、土地核验、不动产测绘、人防工程测量等。
不同阶段间或同一阶段内标的物界址不发生变化时,后一阶段、环节沿用前一阶段、环节测绘成果。
各县(市、区)可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实际需要,应合尽合,进一步整合测绘事项,减少委托次数,避免重复测绘。
第五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防动员办公室统一使用“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多测合一”综合管理平台),作为“多测合一”业务办理的应用信息系统。
第六条 测绘单位、项目委托单位及相关管理部门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多测合一”成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改革工作牵头部门。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联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国防动员办公室,督导落实本行政区域“多测合一”组织管理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多测合一”业务指导、测绘单位管理和考评等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房产测绘业务指导;负责制定“多测合一”房产测绘标准,对房产测绘成果进行备案,配合做好全市“多测合一”信用信息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市国防动员办公室负责全市人防测绘业务指导;负责制定或提供“多测合一”人防测绘标准等工作。
第九条 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防动员办公室等主管部门按照相应职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多测合一”相关工作。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十条 在符合相关要求和具备现场测绘条件的情况下,“多测合一”工作流程如下:
(一)项目委托单位应当通过“多测合一”综合管理平台选取和委托测绘单位,测绘单位接受委托并签订测绘合同;测绘单位通过“多测合一”综合管理平台完成测绘合同和项目备案;
(二)测绘单位按合同约定的项目内容及要求及时进场实施测绘工作,并按时向项目委托单位提交相应测绘成果;
(三)项目委托单位对测绘单位自检合格的测绘成果进行确认或验收,并在“多测合一”综合管理平台完成成果上传;
(四)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防动员办公室等部门在“多测合一”综合管理平台中完成成果审核确认;
(五)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确认办结,并完成成果审查和备案、入库。
第四章 行业管理
第十一条 “多测合一”按照“非禁即入”的市场准入原则,对所有依法取得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开放,不论其产权性质、所属部门、所在地域均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多测合一”业务。测绘资质专业类别应当包含但不限于工程测量、界线与不动产测绘。
第十二条 鼓励从事“多测合一”业务的测绘单位通过“多测合一”综合管理平台完成入驻。测绘单位入驻“多测合一”综合管理平台应当提交以下电子扫描文件资料等注册信息:
(一)法人证书及法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二)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证明材料;
(三)测绘资质证书及测绘从业人员测绘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从事“多测合一”业务的测绘单位应当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专业类别和作业限制范围内接受委托。
第十四条从事“多测合一”业务的测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自觉履行行业自律,开展合法、公平、公正、有序的行业竞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分割、封锁、垄断测绘市场。
第十五条从事“多测合一”业务的测绘单位,其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信息变更备案,并在“多测合一”综合管理平台修改完善。
第五章 信用管理
第十六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统一安排,部署全市的测绘单位信用信息征集工作,并依法对采集的信息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的在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发布,录入“多测合一”综合管理平台,作为失信惩戒、守信激励的依据。
第十七条测绘单位信用信息征集标准按照《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指标体系》(国测管发〔2015〕57号)执行。
第十八条 信用信息划分为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
(一)基本信息是指测绘单位的名称、单位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属系统、成立日期、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作业人员规模及测绘作业证、仪器设备、资质等级、专业范围、资质变更记录等信息。
(二)良好信息是指测绘单位受到表彰、取得荣誉、科技创新、社会贡献等信息。
(三)不良信息是指测绘单位在“多测合一”测绘活动中违反测绘地理信息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产生失信行为的信息。
第十九条基本信息和良好信息评价有效期为测绘单位入驻“多测合一”综合管理平台期间,不良信息评价有效期为5年。
第二十条从事信用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违反上述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针对测绘单位信用信息开展的相关活动,必须遵循合法、安全、客观、公正、及时、准确的原则,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切实维护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成果质量管理
第二十二条 “多测合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高程基准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第二十三条 在本市从事“多测合一”测绘活动应当执行国家、行业及省级有关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二十四条 测绘单位应当提供质量合格的“多测合一”测绘成果,对测绘质量负责,成果名称、内容、格式应当符合相关规程要求,并保证测绘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五条 “多测合一”成果质量检查验收实行“两级检查、一级验收”制度,具体参照现行国家标准GB/T 24356-2023《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和GB/T 18316-2008《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陕西省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及相关规程要求执行。
第二十六条 从事“多测合一”业务的测绘单位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落实成果质量责任,强化成果质量管理。
第二十七条 鼓励“多测合一”项目实行注册测绘师签字盖章制度,并对成果质量终身负责。无注册测绘师的测绘单位,实行项目负责人签字制度。
第七章 成果共享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建立测绘成果共享互认机制,实现“多测合一”成果统筹入库和共享运用,涉及测绘成果按保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成果共享机制,促进成果社会化应用。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国防动员办公室等部门应当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加强统筹本市行政区域内“多测合一”监督管理工作,对在开展“多测合一”项目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定职责对测绘成果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模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通过开展质量监督检查、测绘资质检查、保密检查等工作,督促测绘单位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定期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监督检查结果抄报上一级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 承接“多测合一”业务的测绘单位和相关个人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国防动员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