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八部门
关于印发《渭南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检察院、法院、公安、财政、司法、林业、水务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等决策部署,全面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高水平保护高效率利用自然资源推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意见》,切实履行“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渭南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渭南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实施方案》
渭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渭南市检察院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渭南市公安局
渭南市财政局 渭南市司法局
渭南市水务局 渭南市林业局
2025年11月21日
渭南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
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等决策部署,全面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高水平保护高效率利用自然资源推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意见》,切实履行“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探索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以下简称资产损害赔偿)制度,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然资源工作重要论述及历次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履行主张所有、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落实权益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积极探索符合渭南实际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模式,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工作机制,为推动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坚实保障。
二、工作目标
在全市初步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制度体系,明确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关键要素,形成较为完善的鉴定评估管理和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和运行机制。通过制度实施,有效遏制各类损害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行为,实现受损自然资源资产及时得到赔偿和修复。
三、主要任务
(一)行政层面
1.建立我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制度体系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联合相关成员单位,明确各部门在线索发现、损害核实、鉴定评估、索赔磋商、司法衔接、资金管理、修复监督等环节的职责边界与协作流程。通过协议固化“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合调查、案件会商、执行联动”等工作机制,形成“牵头部门主导、相关部门协同、司法机关保障”的制度体系,为全市损害赔偿工作提供规范化、制度化支撑。
2.推动典型案例孵化
建立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案件线索信息共享和通报机制,从梳理线索内,寻找典型案例,加大宣传力度,对各类损害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行为起到警示效果。
3.明晰工作机制流程
对孵化案例严格按照随后制定的有关办法、操作指南等政策依据,稳妥推进工作机制流程。联合相关部门继续完善司法诉讼工作中的线索核实、评估鉴定、索赔处置、修复验收等工作的相关细则,形成“政策有依据、流程有规范、责任有划分”的司法判决全链条操作体系,确保司法环节与行政履职无缝衔接,符合省试点方案中“强化支撑、打通路径”的要求。
4.强化赔偿资金管理与使用
(1)资金收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资金的收缴工作。赔偿责任主体应按照赔偿协议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金额和期限,及时足额缴纳赔偿资金。
(2)资金管理: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缴入市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列入其他专项收入,如国家出台相关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3)资金使用:赔偿资金专项用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保护和修复,包括受损自然资源资产的恢复、生态环境治理、监测评估等相关工作。资金使用应严格按照预算管理和财务制度规定执行,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5.总结完善工作机制
对案例孵化及流程套合情况进行总结,形成《案例工作简报》,重点分析机制运行中的堵点问题(如部门协同效率、评估周期等),对照省级工作要求提出改进措施。形成《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工作年度总结报告》,梳理制度体系运行成效、典型案例经验及机制优化建议,为下一步工作部署和制度完善提供依据,推动损害赔偿机制持续贴合我市实际。
(二)法律层面
1.明确损害赔偿范围
资产损害赔偿范围包括:一是因污染、破坏和侵占等侵权或违约行为造成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资源等6类)价值贬损;二是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损害的修复费用;三是防止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损害扩大所支出的费用;四是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损害的调查、鉴定、评估和验收等合理费用。
2.确定赔偿主体与索赔主体
(1)赔偿主体:违反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造成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贬损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赔偿主体应当承担资产损害赔偿责任,应依法配合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工作,主动参与索赔磋商,及时实施修复,全面履行赔偿义务。
(2)索赔主体: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及陕西省有关要求,结合渭南实际,市人民政府作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代理履行主体,为资产损害赔偿权利主体,负责本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损害的索赔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受市政府委托,具体承担损害赔偿的组织实施工作,包括线索发现、核实、索赔等工作。
(三)执行层面
1.线索发现:线索主要来源于自然资源督察、环保督察、生态资源类案件、行政执法案件、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含秦岭、黄河、渭河流域重点区域)相关案件、信访和媒体曝光案件、司法移交线索等7类,探索建立资产损害赔偿案件线索季度筛查机制,筛查出自然资源资产损害案件。
2.损害核实:一是按照各部门职责分工,建立案件线索初步核实、损害调查、鉴定评估工作指南。二是坚持“资产有价、应赔尽赔”,明确启动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的适用情形,建立多部门联合调查、评估工作机制。三是研究制定鉴定评估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做好资产损害核实与司法程序的衔接。
3.损害索赔:一是厘清资产损害赔偿与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关系,依法界定赔偿和罚款的优先序。二是明确索赔磋商启动、索赔磋商协议、申请司法确认、提起赔偿诉讼、申请强制执行、重新启动磋商、修复评估验收等情形适用条件、标准和程序。三是探索建立损害赔偿责任履行情况与失信惩戒措施、信用修复制度等的衔接机制。
4.损害评估鉴定
为磋商提供鉴定意见的鉴定评估机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要求;为诉讼提供鉴定意见的鉴定评估机构应当遵守司法行政机关等的相关规定规范。保障鉴定评估机构独立开展自然资源资产损害司法鉴定评估,并做好与司法程序的衔接。
5.索赔磋商与诉讼
赔偿主体或指定部门、机构组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案件磋商小组,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法律专家、社会组织或社会公众等参加。
(1)索赔磋商:磋商小组在损害评估鉴定报告出具后,及时与赔偿责任主体进行索赔磋商。磋商过程应遵循合法、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充分听取双方意见,明确赔偿方式、赔偿金额、赔偿期限等内容。经磋商达成一致的,签订赔偿协议。
(2)诉讼途径:对索赔磋商未达成一致的,市人民政府作为赔偿权利主体,依法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市政府委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具体办理诉讼事宜,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和技术支持。
四、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25年8月-12月)
1.建立多部门合作机制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相关单位推进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工作。一是会同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渭南市人民检察院和渭南市公安局签订行政与司法衔接机制框架协议。二是会同水务局、林业局建立资产损害案件线索信息共享、案件线索核实协助、案件事实认定材料共享协作机制。三是会同市司法局根据需要制定资产损害鉴定评估机构管理相关工作细则。四是会同市财政局建立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和工作经费保障制度。
2.组织开展业务培训
组织相关部门及相关科室工作人员对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工作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对资产损害赔偿工作的认识和业务能力。
(二)实施阶段(2025年12月-2026年12月)
1.渭南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立足实际,由易到难、稳妥有序开展资产赔偿相关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负责资产损害赔偿日常工作,具体负责组织对涉及土地、矿产等两类资源资产损害赔偿的损害发现、损害核实和损害索赔等工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有关资产损害赔偿的审判和执行工作,完善资产损害赔偿诉讼规则;市人民检察院负责有关资产损害赔偿的检察工作,对资产损害赔偿相关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市公安局负责对资产损害事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立案侦查,对其他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依法查处。市水务局负责对水资源资产损害赔偿的损害发现、损害核实和损害索赔等工作;市林业局负责对森林、草原、湿地等三类资源资产损害赔偿的损害发现、损害核实和损害索赔等工作;市司法局根据需要配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制定资产损害鉴定评估机构管理办法和工作程序。市财政局负责有关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工作。
2.加强相关部门协作配合。一是积极推进索赔磋商与诉讼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案件,索赔小组及时与市财政局对接,启动索赔程序,依法维护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二是加强与公检法机关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案件协作、执行配合等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3.定期对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及时发现问题,调整完善工作措施。
(三)深化提升阶段(2026年12月—2027年6月)。
1.对期间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专题研究,联合相关部门深入推进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工作。
2.对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评估制度实施效果,总结经验做法,查找存在问题。
3.整理典型案例,开展宣传推广,提高社会公众对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工作的认知度和参与度。
针对存在问题,进一步完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长效机制,严格落实各单位相关责任,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保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相关成员单位要充分认识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工作成员单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宣传引导
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意义、政策内容和工作进展,提高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和法治观念,引导公众积极参与自然资源资产保护,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