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渭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渭南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关于印发《渭南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级相关部门,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国防动员主管部门:
为纵深推进全市工程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切实为市场主体减负增效。根据国家、陕西省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系列部署及法规文件要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制定《渭南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确保改革举措落地见效。
渭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渭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渭南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6年7月23日
渭南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我市工程建设领域“放管服”改革,精简审批办事流程,解决以往分头测绘、材料重复报送等堵点难题,统一规范全市工程建设一体化测绘服务管理秩序。结合我市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现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陕西省测绘条例》及国家、省级“多测合一”改革文件、测绘行业信用监管相关政策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用地审批、方案设计、现场施工、竣工验收、不动产登记全链条中产生的测绘作业。军事工程等特殊建设项目,以及能源、交通、水利领域重大工程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多测合一”是对同一工程建设项目内,作业时间相近、服务内容相似、出资主体一致的多项测绘业务进行整合统筹,通过执行统一的技术标准,实现同一标的物只测一次、同一测绘成果只提交一次,成果在各审批监管部门之间互通互认的测绘服务模式。
本市纳入整合管理的测绘服务包括:选址勘测、土地勘测定界、用地拨地测量、地籍信息调查、规划放验线测量、房产面积预测绘、规划条件核实、土地核验、不动产权属测绘、人防工程专项测量等。
第四条 结合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特点,按照“整合作业环节、减少重复测绘、共享测绘资料”的工作思路,将测绘工作划分为三个实施阶段:
(一)建设用地审批阶段:开展项目选址勘测、土地勘测定界、拨地测量、地籍调查工作;
(二)工程施工管理阶段:实施规划放验线测量、房产预测绘作业;
(三)竣工验收与不动产登记阶段:完成规划核实、土地核验、不动产测绘、人防工程测量等工作。
标的物界址未发生变更的,后续审批、核验等环节可直接沿用前期已出具的测绘成果,不再重复组织外业测量。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审批流程特点,进一步合并测绘事项,最大限度压缩企业办事环节与成本。
第五条 本市各级主管部门、测绘服务机构统一依托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多测合一”平台)开展业务,项目委托、资料上报、线上审核、数据传输等全部流程线上办理,实现业务全链条闭环管控。
第六条 测绘服务机构、项目建设单位以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在采集、保管、传输和使用涉密测绘数据、图纸及报告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落实涉密资料全流程管控要求,严禁违规流转、外泄涉密信息,筑牢测绘数据安全防线。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本市“多测合一”改革工作牵头部门。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负责全市“多测合一”工作整体谋划、统筹调度;负责联合相关部门督导本市“多测合一”组织管理工作;承担测绘服务机构业务指导、综合考评、行业秩序管控等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房产测绘业务指导,组织落实房产测绘地方技术标准,做好房产测绘成果备案工作,并配合开展测绘行业信用评价相关工作。
第八条 市国防动员办公室负责全市人防工程测绘的技术指导工作,结合本地人防工程建设要求,完善人防测绘作业规范与技术标准,保障人防专项测绘工作规范开展。
第九条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国防动员等主管部门,履行属地管理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多测合一”工作的具体落实和日常管理。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十条 “多测合一”业务按照线上委托备案、现场勘测实施、成果验收上传、部门审查确认、成果归档入库五个环节规范办理。
(一)线上委托备案:项目建设单位登陆“多测合一”平台,自主选择测绘服务机构,双方签订正式服务合同,并在平台完成合同信息、项目基础信息线上备案。采用公开招标、政府采购方式选取测绘服务机构的项目,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投标单位应为已入驻“多测合一”平台的测绘机构;
(二)现场勘测实施:测绘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时限和工作要求开展内外业工作,并按时向建设单位提交完整、合规的测绘成果;
(三)成果验收上传:测绘机构完成内部自检后,由建设单位对勘测资料进行验收确认;验收合格后,将全套成果资料上传平台;
(四)部门审查确认:市、县(区)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国防动员等主管部门,依托平台完成测绘成果审核确认;
(五)成果归档入库:项目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完成最终办结确认,同步开展成果终审、档案归档、数据入库等工作。
第四章 行业管理
第十一条 “多测合一”执行非禁即入的市场准入原则,具备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等相关专业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均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接“多测合一”业务。测绘服务机构承接测绘项目类型应当包含在自身测绘资质核定的专业范围和作业权限内,严禁超资质开展测绘作业。
第十二条 从事“多测合一”业务的测绘机构须在“多测合一”平台提交法人证书及法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测绘资质证书及测绘从业人员测绘资格证书等相关材料电子扫描文件,完成注册及平台入驻。
已完成平台入驻的测绘机构,若出现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基础信息变更,应当及时向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变更申请,并同步在“多测合一”平台更新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测绘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恪守行业自律准则,依法开展公平竞争。严禁任何单位、个人分割市场、设置准入壁垒、垄断测绘业务,共同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第五章 信用管理
第十四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统一安排,部署全市的测绘机构信用信息征集工作。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采集信息的准确性和合法性进行初步审查,审核无误后通过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平台逐级上报,并上传真实有效的证明文件。
由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审负责信用信息复核,并在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平台、省信用管理平台予以发布,同时录入“多测合一”平台,作为失信惩戒、守信激励的依据。
第十五条 测绘机构信用信息采集工作,统一按照《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指标体系》(国测管发〔2015〕57号)执行。
第十六条 测绘机构信用信息分为三大类别,分类标准如下:
(一)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单位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成立时间、注册及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从业人员数量、测绘作业证件、仪器设备配置、资质等级、专业类别及资质变更记录等基础内容;
(二)良好信息:记录测绘单位获得的各类表彰、荣誉、科技创新成果、公益服务、社会责任落实等正面信息;
(三)不良信息:记录测绘单位在开展“多测合一”作业过程中,违反测绘地理信息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产生失信行为的信息。
第十七条 测绘机构基础信息和良好信息长期纳入信用体系管理,测绘机构产生的失信不良记录,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监管存续期限为5年。
第十八条 信用信息全流程管理工作,必须严格遵循合法合规、安全保密、客观公正、及时准确的原则,严守保密规定、严防信息泄露、权益侵害等问题发生,依法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第六章 成果质量管理
第十九条 “多测合一”项目统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执行国家统一测绘基准要求。
第二十条 测绘机构必须严格遵循国家、行业、陕西省现行测绘技术规范和质量控制规程要求开展实地测绘、数据处理、报告编制等工作,同时建立完善的内部质量管理体系,细化质量管控流程,压实各岗位质量责任,保证成果内容真实、数据准确,对出具的测绘成果质量终身负责。
鼓励“多测合一”项目实行注册测绘师签字盖章制度,签字执业人员对测绘成果承担终身质量责任。未配备注册测绘师的测绘机构,由项目负责人完成签字确认手续。
第二十一条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托“两级检查、一级验收”制度开展成果质量检查验收,相关技术标准参照GB/T 24356-2023《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和GB/T 18316-2008《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陕西省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等执行。
第七章 成果共享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建立全市统一的测绘成果共享互认机制,并将所有测绘成果统一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打通跨部门数据共享通道。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筹辖区内测绘成果数据库建设,持续完善本地数据共享机制,推动测绘成果规范化、社会化应用。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国防动员办公室等部门协同联动,构建全市“多测合一”监管体系,统筹落实上级各项监管要求。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常态化开展事中事后监督检查,检查范围包含测绘成果质量、测绘资质合规性、保密制度落实情况等。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置,检查结果定期向社会公示,并抄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测绘机构及从业人员应当主动配合监管部门开展检查工作,完整、真实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拒绝检查工作。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年7月23日起施行,2028年7月23日自行废止。本办法施行后,2025年12月25日印发的《渭南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办法(试行)》(渭自然资发〔2025〕392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