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娥委员:
您在市六届政协四次会议提出的《关于黄河小干流“十五五”防洪规划项目涉及自然保护地的建议》(第556号)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组织相关科室对该建议进行认真研究,现结合相关政策法规和我局工作职责,现答复如下:
一是严格贯彻落实中省政策文件规定。一方面根据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文件第一款“规范管控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仅允许以下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中第6条“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通讯和防洪、供水设施建设和船舶航行、航道疏浚清淤等活动;已有的合法水利、交通运输等设施运行维护改造”。因此,符合条件的防洪项目属于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允许有限人为活动准入情形。另一方面严格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用地审批。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内有限人为活动,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审批的,在报批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时,严格按照程序,逐级申请省人民政府出具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
二是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控部门协同。积极主动加强与林业等行业主管部门的衔接,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的允许有限人为活动,涉及占用自然保护地进行新增建设的,在申请省人民政府出具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前,必须取得林业部门出具的同意占用自然保护地意见,确保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依法依规占用生态保护红线。
下一步,我们将严格按照中省关于生态保护管控的职责要求,持续做好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积极主动做好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允许有限人为活动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等工作,在严守生态安全边界的同时,保障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依法依规实施。
李小娥委员,衷心感谢您对生态保护红线有关工作的关心关注,也希望对我们今后的工作提出更多宝贵意见和建议,我们愿与您一起共同努力,为推动渭南高质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渭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7月30日
(联系人:陈吉煜 电话:0913-293165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