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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用地

直接和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

直接农业生产用地包括:

①种植业用地即耕地,包括水田、水浇地和旱地;

②林业用地,包括果园、苗圃、用材林、水土保持林和防护林带等用地;

③牧业用地,包括天然和人工割草地以及放牧地;精饲料和多汁饲料用地(一般计入耕地中);

④水产养殖业用地,包括水库、池塘、湖泊等占地。

间接农业生产用地包括:

①渠道和道路用地,包括各级固定排灌渠道和道路等用地;

②农村居民点、晒谷场、仓库、电力排灌站等。除此以外,均属于非农业生产用地,如城市、工矿区、城镇、车站、码头、铁路、对外公路、电网设施等。

上述土地利用方式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一种农业生产用地可以改变为另一种农业生产用地,农业生产用地可以转变为非农业生产用地,非农业生产用地也可以部分地转变为农业生产用地,如矿区废地复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