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政办发(2012)114号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渭南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经开区、卤阳湖、华山景区管委会:
《渭南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12年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渭南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
一、为加强我市地热资源管理,科学勘查、合理开发和保护地热资源,保障地热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地热资源是指储藏在我市地面以下地壳岩石和地热流体中能被科学合理地开发出来的热能及其伴生有用组分,按赋存状态地热可分为蒸气型、热水型、地压型和干热岩型。其中热水型地热指温度在25℃以上(含25℃)的地下热水和天然出露的温泉。
三、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勘查、开发、利用地热资源的单位,应遵守本办法。
四、地热资源开发利用按照科学规划、集中连片、有序开发、综合利用、注重效益、保护环境的原则进行。
五、地热资源属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我市行政区域内地热资源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市地热资源的勘查、开发、综合利用和监督管理;
(二)制定地热资源开发利用规划,规范地热资源市场管理,促进地热产业发展;
(三)负责地热资源开发登记、延续、变更、注销等工作;
(四)负责地热井施工监督管理,组织地热井前期可行性论证和封井后的成井验收工作,以及地热井资料汇交、存档工作;
(五)依法保护地热资源,征收地热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
(六)负责组织实施地热回灌计划,监督采矿人履行回灌义务,推进地热资源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开发;
(七)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设备,促进地热资源开发技术交流与合作;
(八)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六、勘查、开发地热资源,必须在市政府批准的地热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指导下进行。地热资源开采权以市场方式配置,实行统一管理和公司化运作,严禁单位和个人随意勘查开采地热资源。
七、凡开采取用25℃以上(含25℃)地下热水的单位,须到市国土资源局申办《地热采矿许可证》,并交纳地热矿产资源补偿费,不再交纳地下水资源费。
八、地热采矿权申请及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开发地热的单位向市国土资源局提交申请报告书、综合开发利用方案(含回灌方案)及拟井平面位置图(比例尺1:2000)、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资料。
(二)论证。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进行专家评审。
(三)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评审通过后,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全市地热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专家评审意见,向申请开发地热的单位下达审查批复文件进行市场配置。
在同一区域的地热资源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审查通过的申请主体的,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的方式配置,竟得人依法缴纳出让价款,办理有关手续;只有一个审查通过的申请主体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委托中介机构对拟开发的地热资源价款进行评估,申请主体缴纳价款后协议出让。
九、地热井施工管理
(一)申请开发地热的单位持批准文件,选择具有地热井钻探施工资质的单位,严格按照国家《地热资源地质勘查规范》要求编制施工设计,施工设计书经审查同意后,由市国土资源局下发地热井施工通知书,地热开发单位须严格按照设计组织施工。
(二)施工过程中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市国土资源局对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督管理。
(三)开发地热的单位应于地热井竣工后30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提交成井报告,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验收。验收通过后,地热开发单位将修改完善的成井报告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和《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到市国土资源局备案(一式两份)。
十、为保证地热井施工质量,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担开发地热井可行性研究的单位、地热钻井施工单位、地热工程监理单位,均须持相关资质证件到市国土资源局登记备案。
十一、申请办理《地热采矿许可证》的程序:
(一)申请办理《地热采矿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采矿申请登记书;
2、地热井成井报告、竣工验收报告、抽水试验报告;
3、地热井测井资料、水质化验分析单;
4、地热井施工监理报告;
5、地热井泵站工艺流程图及说明;
6、地热综合开发利用及回灌方案;
7、立项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8、企业营业执照;
9、其他相关材料。
(二)市国土资源局对申请材料和地热井及其附属设施现场进行核查,符合批准通文件的,受省国土资源厅委托核发《地热采矿许可证》。
十二、凡在我市开采地热资源的单位须依法交纳地热矿产资源补偿费,每一季度末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征收,并上缴市财政资金专户。
十三、地热矿产资源补偿费主要用于地热资源的管理、保护、科研、回灌试验、动态监测、综合利用。
十四、开采地热资源的单位,按季度缴纳地热矿产资源补偿费。超过规定缴纳日期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每逾期1天,加收应缴费用2‰的滞纳金。
十五、为充分利用和保护好地热资源,开采地热的单位应承担回灌义务,并按规划施行回灌。对经批准回灌的用户可按年限和回灌量减收其应缴纳的地热矿产资源补偿费。对因技术等原因暂时无法回灌的,应缴纳回灌保证金。
十六、为合理开发和保护地热资源,实行按计划开采地热资源制度。
(一)开采地热单位,应于每年年底将本年度开采报表和下年度开采计划报送市国土资源局;
(二)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地热资源情况和开采地热单位实际需要,核定并下达年度开采指标;
(三)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每年的地热井数量和地热水开采量的登记统计工作;
(四)开采地热资源的单位应按统一要求安装计量设施,市国土资源局有权对开采地热资源单位的开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超计划开采部分加倍收费。
十七、开采地热资源的单位应接受当地环境、卫生、城建等部门的检查和指导,每3年进行一次井下状态检查,对井深、井径、井身结构、井温、结垢腐蚀及井底沉积物进行测定分析,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报废地热井须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批,经批准后按要求进行封堵。维修地热井须将修井方案及施工单位相关资料一并报市国土资源局,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十八、开采地热资源单位要加强对地热资源的保护,防止污染热储层;提高地热资源利用率,按照温度差异和品质,实行梯级开发、综合利用;地热弃水排放要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规定和相关标准。
十九、对在地热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十、未取得《地热采矿许可证》进行地热开采活动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拒不停止开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一、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违法开采地热资源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停产整顿、吊销《采矿许可证》、查封地热井等处理。
二十二、对破坏地热井、地热监测设施,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对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十四、地热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五、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实施,2017年5月31日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