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律法规 / 政策解读 / 正文

《关于加强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管理的通知》解读

来源:渭南市国土资源局 发布时间:2017-09-06 08:11

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管理是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重要内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11条规定:“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不动产登记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近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部署促进不动产登记人员融合,强化不动产登记队伍建设。国土资源部地籍司(不动产登记局)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对《通知》有关内容进行了解读。

增强“归属感”,提升“认同感”

当前,加强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管理非常重要和紧迫。只有不断提高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的法治观念、产权保护意识以及综合素质能力水平,才能保障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有效实施,才能不断夯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石。

《通知》以细化落实《条例》及其细则等有关规定为指导,以全面提升不动产登记人员队伍融合度和稳定性为核心,以充分契合不动产登记人员管理问题和需求为导向,以服务指导地方登记机构人员规范管理为落脚点,规范完善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的有关管理。

一是不动产登记职责机构的有效整合,首先要解决人员划转问题。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来自不同部门,划转人员的原有岗位、业务能力、身份性质、薪资水平等存在差异,人员队伍必然存在磨合过渡、规范管理过程。能否走好这一过程,直接影响不动产登记工作能否稳步、高效推进。因此,必须大力拓宽综合保障渠道,对划转人员“体现人文关怀、高看一眼”,增强划转人员“归属感”,实现划转人员的有效融合。

二是做好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平稳过渡,关键是有一支业务素质强、工作作风好的不动产登记干部队伍。原有各类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都是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宝贵财富,是实现不动产登记改革事业长远发展的重要基石。

因此,必须切实加强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人员的思想、组织、廉政、文化建设,不断提升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的职业认同感,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是不动产登记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法律性都比较强的工作,需要从业人员有过硬的业务素质。特别是从事不动产登记审核、登簿的工作人员,如果没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很可能影响登记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甚至导致登记错误,引发赔偿。因此,必须建立长效机制,通过积极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教育和培训,提升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能力水平。

保障薪酬与晋升,完善考核与管理

提升不动产登记人员业务素质和能力水平,是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深入开展部“责任落实年”活动的重要内容。原有的各类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业务范围各有侧重、专业领域各有所长,各地应全面加强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培训,主动适应不动产登记全流程业务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同时,在队伍磨合过渡、规范管理过程中,各地要注重吸收多元文化,注意凝聚各方力量,充分发挥划转人员的业务优势,高度重视队伍稳定和人员发展,拓宽综合保障渠道,实现划转人员的有效融合,切实做到划转人员业务水平有提升、薪酬福利有保障、晋升发展有空间,逐步形成团结协作、相互学习、积极向上、比学赶帮的团队氛围。为此,《通知》明确了四个关键问题。

一是关于划转人员的薪酬福利待遇问题。从不动产登记职责机构整合实际情况看,划转人员带着专业技术、热情和期望加入新的单位和环境,积极投身于不动产登记事业,体现了高度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彰显了强烈的担当精神。为进一步调动划转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通知》要求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本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沟通协调,积极争取政策支持,创造条件落实划转人员的工作福利待遇,稳步提高不动产登记人员的工资待遇水平,要按照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收入分配应重点向业务骨干和业绩突出的工作人员倾斜。

二是关于划转人员的晋升渠道问题。积极创造条件大力拓宽划转人员晋升渠道,也是充分调动人员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队伍稳定的重要条件。考虑到各部门划转人员身份性质不同,专业领域有差异等因素,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积极拓宽晋升渠道,应针对不动产登记人员的不同技术类型和岗位特点分类施策。因此,对于行政人员的激励机制,《通知》要求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及时纳入本单位职务、职级晋升体系,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充分保障。对于事业人员,《通知》要求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在承认原有职称的基础上,同等条件下适当将中高级职称评聘向划转人员倾斜,畅通职称评聘渠道。对于聘用人员,《通知》要求应建立科学有效的考核录用制度,从划转的聘用人员中择优遴选,创造条件实现身份转变。

三是关于建立健全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考核管理机制问题。不动产登记工作业务类型多样,岗位设置多元,不同岗位的工作职责、任务要求、工作强度等各有差异,建立健全科学、公平、合理的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考核管理机制,是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人员管理的重要举措。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考核管理属于不动产登记机构的一种内部管理行为,根本目的是提升自身职工的综合能力素质。对此,《通知》要求各地要结合不同岗位特点,站在办事群众的立场换位思考,重点从是否方便群众办事、是否杜绝奇葩证明、是否做到群众满意、是否减少群众“跑腿”等方面制定具体细化标准,明确审核、登簿等关键岗位的职责权限,完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促进工作人员提升服务群众的政治意识和维护权益的法治意识,确保依法依规履职尽责,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规范的服务。同时,可结合事业单位人员职级管理等改革精神,积极探索建立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岗位等级管理制度,创造条件实观编制内外“同工同酬”,在加强管理的同时积极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教育和培训,提升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水平。

四是关于针对一线窗口人员工作待遇的特殊考虑。不动产登记一线窗口人员的精神风貌和业务素质事关不动产登记机构在群众中的形象。当前,地方普遍反映,在不动产登记过渡期间,一线窗口工作人员工作任务多、岗位责任重、工作强度大,甚至出现人员流动频繁、人才流失严重等现象,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日常工作的顺利开展。为此,《通知》要求各地采取相关措施充分保证窗口人员休息时间,缓解工作压力,为确保不动产登记工作质量提供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