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以下简称《通知》)于日前印发,该《通知》是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基础上,整合归并了7个相关规范性文件修订而成。就文件修订的背景、重点、新要求等,记者日前采访了国土资源部矿产开发管理司有关负责人。
问:2011年出台的《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在规范采矿权管理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现在为什么要进行修订,能否简要介绍一下文件修订的背景?
答:如你所说,《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印发以来,对规范和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推进采矿权市场建设,促进矿产资源优化配置和合理开发利用,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
近期,对其进行修订主要有几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要求。近年来,国务院陆续取消或调整了“协议出让申请审批”“矿业权设置方案审批或备案核准”“矿业权转让鉴证和公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资质要求”等一系列与采矿权登记管理密切相关的行政审批或中介服务事项。为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做好相关制度衔接,需对上述事项涉及的采矿权管理文件进行修改并且明确后续的管理要求。
二是落实国务院清理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1998年以来,我部先后出台了《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许可证有效期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9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等一系列规范采矿权登记管理的文件,按照国务院清理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部署要求,结合新形势新要求,亟须对相关文件进行清理整合和修改完善。
三是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的需要。近几年来,随着管理形势和要求的变化,采矿权登记管理实践中对划定矿区范围、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注销等各环节存在进一步简化要求、规范管理和优化服务的迫切需要。同时,国土资源部和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也探索实践了一些较成熟的做法。针对若干突出问题,亟待在落实中央相关改革要求的基础上,充分吸收已有可行经验,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全国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
综上所述,研究出台《通知》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及“放管服”改革要求的迫切需要,是深化矿业权管理制度改革,解决矿产资源采矿审批登记中突出问题的重要举措,是保障采矿权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问:此次修订,进一步完善了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的有关事项,请问突出了哪些方面主要内容?
答:此次文件修订后的体例与国土资发〔2011〕14号文基本保持一致,分为4个部分。
一是调整划定矿区范围管理。对矿区范围定义、矿区范围确定方式、勘查程度、预留期等方面要求作出了规定。
二是规范采矿权新立、延续审批管理。对采矿权准入条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新立采矿权与已设矿业权重叠处置、采矿权延续等方面要求作出了规定。
三是完善采矿权变更、注销登记管理。对采矿权转让变更、分立、变更开采矿种、协助执行法院裁决、过期采矿权清理、政策性关闭矿山注销等方面要求作出了规定。
四是完善其他有关事项要求。对采矿许可证遗失或损毁补领、申请采矿登记须提交的证件、接收申请资料及补正等方面要求作出了规定。
问:与之前的规定相比,此次修订在哪些方面有了新变化?
答:新变化突出体现在“放”“管”“服”3个方面:
一是“放”。通过取消一些程序要件要求,进一步便利相对人并提高审批效率。以招拍挂和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不再要求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手续,登记管理机关通过与采矿权申请人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的形式确定矿区范围;取消划定矿区范围预留期延长程序;明确了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取消了采矿权延续对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要求。
二是“管”。通过强化市场配置资源的总体要求,进一步严格限制协议出让行为。明确规定协议出让的采矿权原则上10年内不得转让。对于应招拍挂直接出让采矿权的第三类矿产,要求不得以协议方式扩大矿区范围,以及不得分立和变更开采主矿种。
三是“服”。通过优化管理流程,进一步提高服务能力。细化了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按规定提交有关申请要件办理采矿权延续的要求和人民法院将采矿权拍卖或裁定给他人,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的具体要求,增强了可操作性。
问:今年以来,国家先后出台了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及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财政部与国土资源部还联合下发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请问《通知》是否与这些改革要求进行了衔接?
答: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矿政管理方面相关改革进展,此次修订文件我们也充分考虑了与相关改革要求的衔接。考虑到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仅在山西、福建等6个试点省(区)实施,《通知》仅与改革方案中部分内容进行了适当衔接,如严格要求第三类矿产不得以协议方式扩大矿区范围,协议方式取得的采矿权原则上10年内不得转让等,待试点结束向全国推广后再行全面衔接。考虑到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不搞试点,直接向全国推开,《通知》涉及出让收益征收的内容与已出台的文件进行了衔接。
问:《通知》实施后,将会为我国采矿权管理带来哪些积极变化?
答:《通知》充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及“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是深化矿业权管理制度改革,保障采矿权市场健康发展,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积极举措。在《通知》起草过程中,我们注意以新形势下的问题为导向,充分吸收了各地的实践经验,增强了政策实施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我们预期,《通知》的实施将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激发市场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