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娟玲、王宏安因保管不善,将30G01066353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30G01066353号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渭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