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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暨验收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来源:渭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19-10-10 16:3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渭南高新区、经开区、卤阳湖、华山景区管委会:

《渭南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暨验收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渭南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暨验收

指导意见(试行)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及中、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的精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加快推进中、省环保督察、省委巡视反馈问题整改,根据《陕西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指导意见》(陕自然资发〔2018〕9号)、《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工作的通知》(陕国土资环发〔2017〕39号)、《陕西省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实施方案》(陕国土资发〔2017〕19号)》、《陕西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参照《陕西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验收办法(试行)》、《陕西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技术要求(试行)》和《陕西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验收标准(试行)》相关技术要求。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渭南市辖区矿山生态功能整体提升为目标,贯彻落实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理念,统筹考虑自然生态各要素,以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全力推进历史遗留、无主、政策性关闭矿山和在建、生产、停产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及验收工作,高质高效完成中、省环保督察、省委巡视反馈问题整改任务,促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落实主体责任,明确治理主体,加快推进历史遗留、无主及政策性关闭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治理,强化生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监管,及时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监测,使历史遗留、无主和政策性关闭矿山问题及时得到解决,生产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有效保护与治理。

(二)突出重点,分类推进。

各县市区统一部署、统一协调,统一治理恢复与验收标准,聚焦中、省环保督察、省委巡视反馈问题,重点推进废弃露天采石矿山生态修复,分类施策、精准发力,采取自然修复与人工修复方式,分类推进历史遗留、无主及政策性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及在建、生产、停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不断取得新成效,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

(三)因地制宜,注重实效。

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实际,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治理,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园则园、宜水则水、宜景则景”的原则,鼓励矿山企业与相关机构进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技术方法的研究和应用,并推广先进治理恢复的技术,提高综合治理效益。

三、主要任务

(一)明确责任。

历史遗留、无主及政策性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由辖区县市区地方人民政府为主体,统筹规划实施,渭南市级财政设立专项资金给予支持;在建、生产、停产矿山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治理恢复责任主体为矿山企业。

(二)明确治理恢复范围及方式。

在“三区两线”(自然保护区、景观区、居民集中生活区的周边和重要交通干线、河流湖泊沿线)直观可视范围内的矿山,应积极采用工程治理措施、生物措施,消除矿山地质灾害安全隐患,基本恢复矿山环境和生态功能。

在“三区两线”可视范围以外的,无矿山地质灾害安全隐患,现状条件下矿山损毁区域植被覆盖率达50%以上,植被能正常生长的,应以自然恢复为主,工程措施为辅,促进矿山环境和生态功能自然恢复。现有技术条件下,工程措施恢复难度大,绩效比差,应以自然恢复为主,辅以必要的工程措施。

(三)治理恢复要求。

1.关闭的矿山企业应彻底关停,达到现场清理干净,断电封路、设备房屋拆除、人员清理、采矿许可证等证照注销等要求。

2.历史遗留、无主及政策性关闭的矿山和在建、生产、停产矿山,需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台账,做到“一矿一点一档”。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明确治理恢复区域的位置、面积、治理措施、完成时限,落实治理资金。

3.历史遗留、无主及政策性关闭的矿山的治理恢复,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有资质单位编制恢复治理方案,按照科学、经济的原则,提出具体的治理恢复措施,组织专家审查论证同意后,由县市区政府批准实施。

4.因矿山露天采坑、露天边坡、废渣堆等造成的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的,采用工程措施治理后,景观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5.废石弃渣治理应优先考虑综合利用,采用清运措施,限期清运,不具备清运条件的可选取次生破坏轻、方法适宜的复绿措施。

6.新建、生产、停产矿山因矿山建设与釆矿活动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区应实施有效的工程治理。不宜进行工程治理的,对有安全隐患的住户,应采取搬迁安置措施,并及时在隐患区设置警示牌、围栏等安全警示设施。

7.新建、生产、停产矿山固体废弃物堆放应符合相关设计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如截、排水沟,拦挡工程、排导工程、生物工程等)防止形成泥石流灾害。

8.造成土地损毁的,按照土地复垦要求进行复垦,恢复后的土地植被能够正常生长,且无重金属污染。

(四)验收要求。

渭南市辖区矿山开发引发的地质环境问题的恢复,是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重点内容和验收对象。

在建、生产、停产矿山严格按照《陕西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实施办法》,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验收工作。历史遗留、无主及政策性关闭的矿山生态修复工程按照以下要求实施验收(不包含中省市财政补助项目)。

1.历史遗留、无主及政策性关闭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验收,市政府采取查阅资料、现场核查、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检查验收。

2.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完成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邀请相关专家成立验收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及时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备。验收专家从省、市专家库中抽取。

3.验收合格后,验收单位应出具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验收意见;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

4.县市区政府组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项目验收的资料:

(1)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项目验收申请;

(2)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方案及治理恢复工程一览表;

(3)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实施单位自验报告;

(4)其他材料。

5.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项目验收工作程序:

(1)现场察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实体内容、工程质量及治理恢复效果;

(2)听取集体经济组织、居民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意见;

(3)考察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质量,查阅有关施工和质量管理的原始资料;

(4)出具验收意见。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级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有关县市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的指导,各县市区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责任主体,应加快历史遗留、无主及政策性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并组织验收;并加强对矿山企业治理恢复工作的监管。

(二)加大财政投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资金投入力度,市、县级财政应设立专项资金并列入财政预算,同时积极争取中省项目补助资金,助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确保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有序推进。

(三)强化督责问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对矿山企业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应对辖区矿山企业治理恢复等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有条件可与有关部门、信用平台对接,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等情况纳入联合惩戒范围,对未按照开发利用方案开采、未按要求开展治理恢复以及治理恢复不符合要求的矿山企业,依法予以惩戒,并采取停止办理相关用地、矿权延续手续等有关限制措施。

对历史遗留、无主及政策性关闭矿山治理恢复,有关县级政府按照环保督察反馈问题导向、治理台账和治理规划,有序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对没有履行职责或未按期完成任务的,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附件:1.验收申请表

2.验收意见表

3.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自验报告提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