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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内容
姓  名:
马**
信件编码:
GTJ3713514638719943952
来信时间:
2021-01-23
信件状态:
已办结
信件标题:
我也揭发马家村书记马安吉协助副书记兼村主任马保国乱占耕地建设冷库
信件内容:
一、马安吉、马保国违法事实陈述: 1、2020年,政府批给临渭区马家村扶贫冷库项目,2020年9月,时任马家村书记马安吉协助副书记兼村主任马保国(一岗双责,党政同责),在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未获得《建设用地批准书》的情况下,私自商议,将冷库盖在马保国自家耕地里,即便现在找关系补办相关手续,但是未批先建的违法事实已不可改变。根据国家相关规定, 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因此,用地单位在初步选定某农用地为建设用地后,应首先向国土资源局、建设部门、规划部门咨询是否符合该农用地的各项规划。用地单位持该《选址意见书》向同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由该国土资源部门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最后国土资源局根据批准的供地方案,在征地的补偿、安置补助完成后,向用地单位发出批准用地文件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2、渭南市不属于直辖市及自治区,农用地转建设用地需要陕西省批准。按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建设占用土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渭南市不属于直辖市及自治区,农用地转建设用地需要陕西省批准。 二、马安吉、马保国违纪违规事实陈述: 根据中央要求,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实行“四议两公开”制度,冷库属于马家村民集体财产,关系到每一个村民,且建设费用上百万,属重大事,村党支部只有提议权,马安吉、马保国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前提下,私自商量将村集体所有冷库建设在马保国的“耕地上”,严重侵蚀集体财产,耕地上原种植农作物全部砍伐清理,严重破坏耕地。根据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六章 乡村治理 第十九条 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实行“四议两公开”,即村党组织提议、村“两委”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投诉请求: 请渭南市自然资源局和规划局局长重视违法占用耕地行为,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相关规定,对马家村未批先建违法行为下达了《限期拆除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人民群众期待政府依法作出公正的处理决定。
回复内容
回复时间:
2021-01-28
回复单位: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回复内容:
您好,您反映临渭区马家村副书记在耕地内建房一案,经临渭区自然资源局调查,现就调查情况进行回复。按照临渭区扶贫办《关于完善2020年度产业扶贫入库项目相关问题的函》(渭临产指办函{2020}10号),结合马家村有种植猕猴桃1700亩的实际情况,同时可以带动贫困户脱贫。由村委会实施,建设占地约2.1亩的冷藏库一座,解决该村群众果业贮藏的问题。 (一)关于群众反映该村副书记马保国违法占地建设冷库问题。该冷库经临渭区发改局立项批复同意,区发改局《关于渭南市临渭区向阳街道骊马家村冷库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渭临发改{2020}322号);向阳街道办事处上报区农业局《关于上报2020年产业扶贫项目库的报告》(渭临向党字{2020}14号);临渭区扶贫办《关于完善2020年度产业扶贫入库项目相关问题的函》(渭临产指办函{2020}10号)。该项目为马家村村委会集体公司,不是村副书记马保国私人所有企业,反映问题失实。该冷库用地为设施农业用地,设施农业用地性质仍为耕地,不需要办理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 (二)该冷库用地相关问题。该项目由向阳街道办负责进行实施,租用的土地为村副书记马保国的承包地,经向阳街道办事处农业、城市建设管理办公室现场核查,用地符合2019年12月17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其中,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马家村建设冷库的作用和目地,就是为解决本村群众猕猴桃收获后的贮藏,提高果品的保鲜度,同时也增加了群众的收入。按照国家设施农业用的标准和要求,该项目用地按照设施农业用地进行管理。 区自然资源局已对向阳街道办事处专门发函,要求街道办事处严格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加强对马家村冷藏库用地的监督管理,绝不允许以设施农业为名,违法乱占耕地现像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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