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国土资源局
对市五届政协二次会议第457号
提案的复函
渭国土函〔2017〕66号
杜文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抵押权登记程序,解决小微企业借贷难的建议的提案》(第457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市不动产登记局自成立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要求各县(市、区)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不动产登记操作规程》等法规政策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
一、 小微企业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的问题
小额贷款公司和担保公司担保贷款大多数县(市、区)抵押登记业务都在办理,只是抵押权人的资格认定较为严格。《国土资源部关于企业间土地使用权抵押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企业间以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担保的前提是企业间订立的债权债务主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涉及需要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应首先办理批准手续。”2012年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金融许可证》的金融机构、经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等可以作为放贷人申请土地抵押登记”。
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也明确规定,贷款人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分两种情况:1、若抵押权人的名称中有“银行”字样的,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核发 《金融许可证》且该《金融许可证》须载明“经营贷款业务”;2、债权人名称中有“小额贷款”字样的,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并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并核发准予开展贷款业务的批文,否则,此类债权人与他人建立的借贷关系不合法,建立的借款债权不受法律保护,不能设立抵押权保障其实现,更不能向登记机构申请抵押权登记。对符合要求的小额贷款公司和担保公司担保贷款,我们将要求各县(市、区)按照规定办理抵押权登记,对不按要求办理的县将采取督办措施,及时解决。
二、 个人之间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的问题
个人之间不动产抵押登记业务量较少,我省多数市、县都采取谨慎态度,对能否办理争议较大。2017年1月22日,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试点方案》的通知中,明确在试点范围和地区试点开展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工作,要求“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机制,放宽对抵押权人的限制,按照债权平等原则,明确自然人、企业均可作为抵押权人,依法申请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提案中所列举的福建省厦门市就在28个试点地区名单中,渭南市不属于试点地区。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对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包括行政处分责任、行政处罚责任以及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对于登记机构而言,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或者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而言,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个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对工作人员的业务要求比较高,包括民间借贷合同的有效性、资金来源的合法性、用途的监管等因素,虽然登记机构对资料的审核只是形式审核,但考虑到如果登记机构对民间借贷不加审查,全部予以登记,将使大量没有效力的民间借贷得以确认,不但有损登记的公信力,还不利于权利人的权益保障,且大幅增加登记机构面临行政纠纷的概率。目前,国家对个人之间的借贷还处于试点阶段,尚未在全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在相关部门未作出指导意见前,抵押登记的申请主体的范围还不宜提前放开。
三、 抵押登记办理周期较长的问题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动产登记局成立后,因新的不动产登记系统正在建设、完善阶段,加之工作人员的操作水平和对登记业务的掌握还需一段时日,确实存在部分县登记中心办事效率不高的问题。随着登记机构的全面建立,我们多措并举,规范登记流程,尽量简化登记程序,将登记办理时限压缩到十个工作日以下,另外,我们不断加强监督管理,深入贯彻落实作风建设年要求,积极落实“限时办结制,办不成说明制”,对不作为、乱作为的工作人员进行问责。
渭南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