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市五届政协三次会议第64号
提案的复函
中国民主建国会渭南市委员会(刘亚民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对农村土地流转规模化经营项目支持的建议》(第64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当前法律政策和相关试点,农村土地流转应包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流转和农村承包责任田土地流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按照使用用途可分为农村村民宅基用地、农村基础公共设施用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三大类。2015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正式启动农村“三块地”试点,其中包括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2015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33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试点截止时间为2017年底。2017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将改革试点期限延长至2018年12月31日。按照部门职责,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由国土资源部,机构改革后的自然资源部牵头负责,我省高陵区纳入全国33个试点县(市、区),我们渭南市没有县(市、区)纳入试点范围。另外,2005年农业部,机构改革后的农业农村工作部就印发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47号),从贵委员提案看,您所提当前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主要指农村承包责任田流转过程中的问题,按照部门职责应由农业部门具体负责。
根据2014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作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职责应是:会同农业部门加强土地流转用途管制,强化设施农用地的用途监管,严禁借土地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建设,严禁在流转农地上建设或变相建设旅游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别墅、私人会所等引导设施农业发展。
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农村土地规模化流转经营性项目用地。2014年9月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 ),文中明确了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要求和支持政策。其中:从有利于支持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规范用地管理出发,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如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如必需配套的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等;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如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同时,文中明确各地应严格掌握上述要求,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应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报批。
2017年11月,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渭国土发【2017】289号),文中提出了设施农用地界定范围与申报标准,申报审核与备案流程、服务监管与违法查处等规定,明确设施农用地应严格耕地保护、合理利用土地为前提,尽量利用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设施农用地使用实行签订用地协议与备案制,经营者拟定建设方案,与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约定用地条件,签订用地协议,乡镇政府按要求将设施建设方案与用地协议报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将设施农用地纳入本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日常管理工作中,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要主动服务、加强指导,加大设施农用地的后续监管和建设使用巡查力度,对不按照设施农用地要求使用土地的,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对擅自改变或变相改变用途、扩大规模或用于其他经营的,应及时予以制止,并依法查处。
当前,我市设施农用地总计8.01万亩,主要以规模种植、养殖为主,但也存在部分经营者,特别是村组群众小规模、小面积使用设施农用地没有依法办理备案手续等问题。下一步,我们国土资源部门将会同农业部门严格设施农用地管理要求,加大用地政策宣传宣讲力度,积极引导经营者合理依规用地,按程序签订协议完善备案工作,加大日常执法巡查力度,服务当前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乡村振兴和农村人居环境改善,为建设美丽宜居的美丽乡村共同努力。
感谢贵委员对国土资源工作的关心,也欢迎经常联系及时提出更多更好的宝贵建议意见!
渭南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