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龙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贫困易地搬迁原住房暂缓拆迁的建议》(第B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搬迁群众旧宅基地腾退工作是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国家政策规定搬迁群众必须腾退旧宅基地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一是落实“占新腾旧”的法律法规,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二是搬迁户享受了住房补助,得到的新房子,如不腾退极易引起社会矛盾,维护政策的公平公正性;三是搬迁群众迁入新居后,原有住房应予拆除,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对宅基地进行复垦或者生态恢复,这样有效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保障粮食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复垦后的耕地用于城乡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收益用于偿还易地扶贫搬迁借贷资金,有效减轻地方政府的债务负担。
从工作实际情况看,易地扶贫搬迁群众在搬入新居后,由于迁入地产业、生活等方面短期内存在一定实际困难,正如您提到的:搬迁群众农具、庄稼没地方放,以及丧事没地方办等,这些问题已经引起了中、省、市各级的高度重视,2019年6月17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教育部、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14部委联合印发了《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百问百答的通知》(发改振兴〔2019〕1068号)文件,其中第74条明确:“为让搬迁群众能有一段时间逐步适应搬迁后的生产生活,地方政府可在综合考虑农业时节、子女教育衔接等因素基础上,预留一定的旧房拆除过渡期,过渡期原则上为搬迁群众实际入住后1年以内,具体期限可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陕西省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办公室印发《2019年全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实施方案》,对过渡期做出了明确:“其他搬迁户从实际入住到拆旧腾退,过渡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同时,国家也明确了符合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旧宅基腾退收回后可以不用拆除:一是列入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传统保护村落、少数民族特色村落、国家乡村旅游扶贫重点村名录,以及省级政府划定的具有重点文化旅游开发价值村落的旧房,各级政府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等。省级以下政府不得随意扩大或自行划定禁拆范围;二是地方正在申报纳入保护名录所涉及的旧房,这类旧房在正式批复前可延缓拆除,但一经批复,应按批复意见及时处理;三是两户及以上共同居住的连体房。
从我市的搬迁情况看,相当一部分搬迁户是“连体房”,只能腾空收回不具备拆除条件,考虑到工作实际渭南市国土资源局出台了《关于渭南市易地扶贫搬迁旧宅基地腾退复垦交易工作的实施意见》(渭国土发〔2019〕83号)文件,为了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符合国家政策和处于地质灾害隐患点范围内的旧房应采用即搬即拆政策,对其他搬迁户旧宅,合理确定拆除范围,充分调动村集体经济组织积极性,发挥其主观能动性,盘活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利用保留的旧宅和房产,妥善解决搬迁群众过渡期内生产经营等问题,化解搬迁群众后顾之忧。同时,对保留的旧宅基地产权收归村集体所有,在满足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可通过自营、出租、入股、联营等方式开发利用;对闲置的保留旧房也可交由符合政策的本村其他村民使用。
“搬迁是手段,脱贫是目的”这是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原则,脱贫的目的核心就要体现在产业的配套和就业的落实上,产业就业要体现在提质增效方面,产业就业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一个探索完善、建章立制、逐步提升的过程,短期内按照长短产业结合优先就业的思路,前期已经做了一些工作,但是确实存在像您提到的:“打工难找及工资低和不稳定性”。为了进一步落实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相关工作,确保搬迁群众“搬得出,稳得住,能脱贫”,国家在今年4月份召开了全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会,决定由各级发改部门牵头负责落实相关帮扶政策,近期省政府按照会议精神正在研究出台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1+7”系列配套政策文件,从基本公共服务、产业支撑、就业落实、社区治理、旧宅腾退和复垦、基层党建和推动落实七个方面做出具体安排,明确了发改牵头,农业、人社、自然资源、民政、组织等部门具体职责,以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为中心,全方位落实搬迁群众后续帮扶相关工作,一体推进安置点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完善、就业产业落实、社区综合治理和各项权益保障,使之能够真正搬迁新住房、融入新环境、开启新生活。
易地扶贫搬迁是一项长期的、系统的工程,既要确保以安置住房建设为标志的“搬得出”,更要实现以后续扶持政策落实、群众增收为核心的目的。我们也是在边探索、边完善、边推动、边提升中落实工作,恳请您在今后的工作中对
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给予更多的关注和支持。
(联系人:李拴定 电话:0913-2931583)
渭南市国土资源局
2019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