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亚利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做好农村闲置宅基地统一管理的建议》(第20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快速推进,农业转移人口数量不断增加,农村宅基地和住宅闲置浪费问题日益突出。为加强对农村闲置宅基地进行统一管理,根据中省有关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工作部署和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采取以下具体措施,指导、督促各县(市、区)做好农村闲置宅基地统一管理:
一、调查和确权。结合“三调”,重点开展房地一体的农村权籍调查,将农房等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定着物纳入调查范围,调查记录房屋的权利人、建筑结构、层数等内容,实地指界并丈量房屋边长,简易计算房屋占地面积,形成满足登记要求的权籍调查成果,并对农村闲置宅基地进行登记造册。在调查的基础上,完成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逐步实现农村闲置宅基地统一管理。
二、宅基地复垦。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研究我市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主要是针对农村新建未拆旧的老房屋以及农民自愿复垦的多余闲置房屋,鼓励农民进行宅基地复垦。严格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实行建设用地先垦后用,同时探索保护资源和发展用地新途径,有效保护耕地,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挖掘土地流量指标,拓展城镇村发展新空间,促进城乡建设用地结构与布局优化,实行零拆整建,先垦后用,突出重点。
三、宅基地收回。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因此如达到收回条件,村集体可以向县(市)政府申请,在得到批准后收回土地。
四、宅基地申请。按照《陕西省农业农村厅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陕农发〔2021〕5号)的要求,严格按照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和宅基地申请条件,重点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农民“一户一宅”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农民将原有住房出售、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
五、宅基地盘活。加大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力度,积极探索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农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要充分利用农村闲置地插空补缺。凡村内有空闲地、老宅基地未利用的,原则上不批准占用耕地建房。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建住宅的,也必须符合规划。对“一户多宅”和空置住宅,研究制定激励措施,鼓励农民腾退多余宅基地。
(联系人:王龙飞 电话:0913-2931652)
渭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