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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建议】对市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第72号建议的复函

来源:渭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2-11-14 15:09

任西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基本养殖用地保障制度的建议》(第7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支持设施农业发展,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省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联合出台了《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自然资规〔2020〕4号),对畜禽水产养殖等设施农业用地政策支持和规范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明确畜禽水产养殖生产设施和辅助设施用地范围。二是合理确定畜禽水产养殖等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畜禽养殖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20%以内,最多不得超过30亩。水产养殖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10%以内,最多不得超过15亩。三是畜禽水产养殖等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应充分利用未利用地、工矿废弃地、废旧宅基地及边角地等,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涉及使用一般耕地的,不需落实占补平衡。

   按照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要求,我局在日常工作中,一是加强设施农用地政策宣传,多途径做好设施农业政策法规宣传,积极引导业主规范合理用地。二是对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加强监督检查,对设施农业用地依据上图入库信息进行认定。三是强化执法监管,对不按规定使用土地的,对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非农建设的,对擅自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的,擅自改变农业生产设施类型用于其他经营的,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期限内未整改到位的,坚决予以拆除。

   下一步,我们将严格按照中省有关文件要求,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科学保障畜禽养殖用地需求,服务乡村振兴。

   最后,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雒波涛       电话:0913-2931500)

渭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