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齐玲代表:
您在市人大六届四次会议提出的《关于规范秦岭北麓整治工作的建议》(第53号)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组织相关科室进行认真研究,现结合相关政策法规和我局工作职责,就我市秦岭北麓生态保护红线有关工作答复如下:
一、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管理政策
2019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优先将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防护等功能的生态功能极重要区域,以及生态极敏感脆弱的水土流失、沙漠化、石漠化、海岸侵蚀等区域划入生态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2022年8月,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进一步加强生态保护红线内人为活动管控、规范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用地用海审批。2023年5月,陕西省自然资源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陕西省林业局根据我省工作实际,印发了《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对有限人为活动准入进行规范,严格审批占用生态保护红线。
根据上述文件,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允许以下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1.管护巡护、保护执法、科学研究、调查监测、测绘导航、防灾减灾救灾、军事国防、疫情防控、应急救援等活动及相关的必要设施修筑。2.原住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允许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耕地、水产养殖规模和放牧强度的前提下,开展种植、放牧、捕捞、养殖等活动,修筑生产生活设施。3.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古生物化石调查发掘、标本采集和文物保护(工程)等活动。4.按规定对人工商品林进行抚育采伐,或以提升森林质量、优化栖息地、建设生物防火隔离带等为目的的树种更新,依法开展的竹林采伐经营。5.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科普宣教及符合相关规划的配套性服务设施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及维护。6.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通讯和防洪、供水、水文设施建设和船舶航行、航道疏浚清淤等活动;已有的合法水利、交通运输等设施运行维护改造。7.地质调查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8.依据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保护修复专项规划开展的生态修复。9.法律法规规定允许的其他人为活动。
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之外,确需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项目,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办理用地审批。国家重大项目范围包括:党中央、国务院发布文件或批准规划中明确具体名称的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项目。中央军委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军事国防项目。国家级规划(指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正式颁布)明确的交通、水利项目。国家级规划明确的电网项目,国家级规划明确的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能源矿产勘查开采、油气管线、水电、核电项目。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认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按照国家重大项目用地保障工作机制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确认的需中央加大建设用地保障力度,确实难以避让的国家重大项目。
二、我市秦岭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工作
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以来,我市严格按照中、省有关要求划定“三区三线”,按照“总体稳定,局部微调”的原则,将整合优化后的自然保护地、生态功能极重要区域、生态敏感脆弱区及具有潜在重要生态价值的生态空间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包括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维护、防风固沙等生态功能极重要区域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等生态极脆弱区域。全市划定生态保护红线1856.92平方公里,秦岭作为我国重要生态屏障,秦岭地区划定生态保护红线979.69平方公里。我市“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已经自然资源部审核后下发启用,矢量范围已下发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
目前,我市严格按照中省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政策要求,对符合相关政策的有限人为活动或国家重大项目,按照程序逐级论证,出具审查意见,切实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对生态保护红线进行勘界定标,严守生态安全边界。各县(市、区)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策划及手续办理阶段,应及时对接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套合生态保护红线范围,按照相关政策依法依规办理。
张齐玲代表,衷心感谢您在百忙之中关心关注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也希望您对我们今后的工作提出更多宝贵意见和建议,我们愿与您一起共同努力,为推动渭南高质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渭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7月22日
(联系人:陈吉煜 电话:0913-29316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