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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提案】对市六届政协三次会议第337号提案的复函

来源:渭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4-11-19 16:32
类别:政协提案
渭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签发人:薛建军
渭自然资函〔2024〕133 号

李萌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渭南市小区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的建议》(第337号)收悉。首先十分感谢您对渭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对小区建设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的建议很中肯。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们对新、改、扩建建设项目规划审查审批全阶段中,一直严格落实《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等相关规范规定标准文件中机动车停车位和非机动车停车位的配建指标要求。对建设项目方案设计中不满足停车位配建要求的,不予通过规划方案审查,对不按规划审批方案建设的,不予通过规划核实,从规划管理层面层层把关。规范中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驱动,道路上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现行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等文件中均没有明确建设项目配建电动自行车停车位的具体指标。目前,新建建设项目在各类规范标准文件的指引和约束下,停车位都得到了较好地配建,停车位问题突出的区域主要是老旧小区和城中村。老旧小区建设时期早,当年的建设标准与现在的社会需求有一定区别和差距,城中村人口密度和建筑密度大,有限的土地和大量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需求形成鲜明对比。

依据您的建议,结合今年全国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开展,为切实有效解决电动自行车停放场地和充电设施问题,全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们近期起草完成了《中心城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规划管理办法》,现已完成了内部征求意见讨论和修改完善工作,待会议审定通过后印发。该文件从四个方面对我们提出了工作要求。

一是依据2023年底陕西省发布实施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停放场所消防安全规范》(DB61/T 1748-2023)等相关规范规定,继续加强对新建居住区在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的配建管控,提出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地允许建设和不适宜建设的位置条件,提出在规划审批阶段要严格审查非机动停车场(棚、库)的规模、位置、停放数量以及与周边的关系。

二是对既有现状住宅小区需要新增完善电动自行车停放场地和充电设施的,明确了需要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的情形,简化了工作流程。

三是对既有现状商业中心、商务楼等公共场所需要新增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设施的,提出了场地选择思路,明确了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的情形。

四是对我们自身提出工作要求,要充分挖掘存量用地,以便民利民为出发点,提供边角地、弃置地等信息,为城市公共区域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场地需求。

另外,因自上而下规范性文件中没有具体规定建设项目配建电动自行车停车位指标,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各地市正在讨论并制定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的配建规划要求和相关规划设计标准,计划9月初完成。下一步我们将按照确定的配建标准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的规划审查。

同时,我们将会同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其他部门做好联动,加强信息交流和共享,共同将我市电动自行车全链条管理的更规范更安全。

再次感谢您对渭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渭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7月 

(联系人:张晓茜       电话:0913-29316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