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概念由来已久。在我国,早在2000多年前,我国古代文献就有对集约经营思想的论述。我国最早的农书《齐名要术》提到:“凡人家营田,须量己力,宁可少好,不可多恶。”强调土地的经营不能广种薄收。宁可少好,直接表达了精耕细作、集约经营的思想。宋代《资治通鉴》也提出:“地力之生物有大数,人力之成物有大限,取之有度,用之有节,则常足;取之无度,用之不节,则常不足。”明确指出,资源和资源的生产能力是有限的,要用之有度。明代《沈氏农书》提出:“以二亩之雍力,合并于一亩”,可以“一亩兼二亩之息”,即单位面积的投入,可以取得更好的收益。
西方从近代开始研究农地集约利用,一大批西方古典经济学家经研究,指出,所谓耕作集约化,无非是将资本集中在同一土地上,而不是分散在若干毗连的土地上。概念最早来源于对农业利用的研究,由大卫·里卡多(David Ricardo,1772-1823)等古典政治经济学家在地租理论中首次提出。他认为,所谓农业土地集约利用,是指在一定面积的土地上,集中地投入较多的生产资料和生活劳动,使用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方法,以求在较小面积的土地上获得高额产量和收入的一种农业经营方式。
按照生产要素投入的构成不同,农业土地集约利用分为资金密集型、劳动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由于土地利用报酬递减规律的作用,土地利用集约度的提高是有限度的,理论上,当对土地连续投入资本和劳动力达到经济上的报酬递减点,即边际收益等于边际产出时,经营者将不会追加投入,这一临界点就是土地利用的集约边界,达到了集约边界的土地利用称之为理论上的集约利用,反之,未达到集约边界的土地利用称之为理论上的粗放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