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理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土地管理法》的该条规定明确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用途管制是指国家为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的协调,通过编制规划,划定土地用途区域,规定土地用途,确定土地使用限制条件,使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用途利用土地。
土地用途管制,是世界上一些土地管理制度较为完善的国家采用的土地利用管理制度。日本、美国、加拿大等国家称之为“土地使用分区管制”;瑞典称“土地使用管制”;英国称“土地规划许可制”;法国、韩国则称“建设开发许可制”。我国1998年修改《土地管理法》时,首次明确规定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由一系列具体制度和规范组成。主要包括:
1.土地按用途分类是实行用途管制的基础。即每一块土地都要按照既定的用途来使用,如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实行用途管制的依据。国家、省、市、县、乡都要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规划要明确每一个地块的用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批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3.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需要预先进行审批。国家对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设置一系列制度,包括审批程序、审批机关,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实行严格管理。
4.保护农用地是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目的。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土地征收转用需符合公共利益需要。
5.核心是切实保护耕地,保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经批准建设占用耕地实行占补平衡制度,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防止耕地的破坏、闲置和撂荒,开发未利用地、进行土地的整理和复垦。
6.强化土地执法监督,严肃法律责任是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保障。对非法买卖土地、非法占用土地、破坏耕地等行为规定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保障用途管制制度的落实。
目前,我国正推进把土地用途管制扩展到所有国土空间。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2018年,中共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明确提出,自然资源部要履行好“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
当前,全国正在推进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统筹考虑自然生态各要素、山上山下、地上地下、陆地海洋等,把土地用途管制扩大到林地、草地、河流、湖泊、湿地等所有生态空间,解决空间规划重叠、管制缺乏合力等问题,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和综合治理。(来源:自然资源法律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