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提出“完善耕地保护约束激励机制”。2017年1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提出“着力加强耕地管控、建设、激励多措并举保护”。
目前,我国还没有对“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概念进行定义,参考生态补偿机制的概念,根据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理念,初步给出如下定义:耕地保护补偿机制是以保护耕地持续利用和促进经济持续发展为目的,根据耕地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综合运用行政和市场手段,调整耕地保护主体和占用耕地主体之间利益分配的一种经济激励政策并形成的制度。直白地说,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就是通过制定政策,让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补偿保护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形成制度,让大家遵守。
作为生态补偿的一种具体形式,耕地保护补偿应当遵循“使用者、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利”的原则,依靠经济手段,引导和激励社会力量保护耕地,推进严管和补偿两手都硬、全方位保护耕地的良好机制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