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关县人民政府: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2024年10月2日陕政土批〔2024〕767号批复,现就你县国能潼关新能源共享储能项目建设用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县国土空间规划方案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城关街道办事处永丰塬村等有关村组1.6964公顷集体农用地(均为园地)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将上述转用后的1.6964公顷公顷集体土地依法征收为国有。
三、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1.6964公顷。由你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以出让方式,用于国能潼关新能源共享储能项目建设。
四、有关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公告及其他未尽事宜,按你县上报方案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用地范围和面积以测量成果图、表为准,对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要进行跟踪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相关工作。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五、你县人民政府要依法实施征地,严格履行征地程序,按照经批准的征收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公开征地信息,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2024年11月
抄送:潼关县自然资源局